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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苏州市电梯业商会 > 商会章程

                      (第四次修改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苏州市电梯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苏州市从事生产电梯整机及配套等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道德要求,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苏州市电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商会住所为姑苏区西环路292816203室,邮政编码215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电梯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及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采集行业发展信息,为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 做好政府部门的助手,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经营发展中的意见和诉求,努力配合政府部门完成要求会员企业做到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会员间的沟通、协调和协作,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行业状况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正当利益;

  (四)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组织及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五) 推进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企业开展各类能力提升活动,提高行业员工队伍的素质,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教育,提高行业文明及信誉水平 ;

(六) 组织并提供业务咨询、教育技能提升等服务,组织和参加有关行业之间的开发、经验管理等方面的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七) 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商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苏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良好影响的企业。

第十条 商会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或经理事会议审核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统一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商会予以保护、援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决议和公约;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无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指导单位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最高不超过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人员的聘任;

(八) 领导办事机构的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商会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

(十一) 讨论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二)决定本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专题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政策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商会会长换届后不任职,可以担任本商会的荣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工作和处理紧急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商会及理事会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和内部工作制度开展活动;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长的年度工作;

(三)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实施监督;

(四)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履行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监事长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商会制度及行规行约,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 2021 4 22日经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20214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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