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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这个标志时代进步的产物能不能“零事故”

                                  电梯这个标志时代进步的产物能不能“零事故”?

 
核心提示:我相信,当冷先生乘坐的电梯没能在三楼打开厢门,四楼、五楼依然如此,然后像绑在了绷紧的橡皮筋上弹射升空直抵顶层的那一刻,他一定心惊胆战手脚无 措;即便因巨大的阻力迫使电梯最终停止,他一定也惊魂难定,毕竟厢体顶部钢板撞脱,将冷先生头皮削掉一块、胸椎还有三处骨折。直到现在,他依然为今后生活 忧虑多多。谁碰到这样的灾难,同样也会感同身受。

23日,辽宁大连开发区华宇凤凰城小区一部电梯发生故障,从5层直冲到22层,厢体高出正常位置约半米。里面一名28岁的小伙头皮被掉落的厢板削掉一块,胸椎三处骨折。

我相信,当冷先生乘坐的电梯没能在三楼打开厢门,四楼、五楼依然如此,然后像绑在了绷紧的橡皮筋上弹射升空直抵顶层的那一刻,他一定心惊胆战手脚无 措;即便因巨大的阻力迫使电梯最终停止,他一定也惊魂难定,毕竟厢体顶部钢板撞脱,将冷先生头皮削掉一块、胸椎还有三处骨折。直到现在,他依然为今后生活 忧虑多多。谁碰到这样的灾难,同样也会感同身受。

问题是,电梯事故不是地震,不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许有人会说,电梯也是设备,是设备难免故障,出故障难免死人。如果认可这个逻辑,那么也就是 说,电梯死人是难以避免的现象。我对此绝不苟同。因为如果认可这个结论,像有冷先生这种遭遇的人,就应该庆幸才对。因为较之殒命,只是削掉一块头皮、三个部位骨折。你看,这是一个怎样混账的逻辑?

还有,电梯是设备没错,但却不是一般设备,而是属于特殊设备。国家对于特殊设备有严格的法规制度。比如去年629日正式出台,今年11日开 始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就明文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第十三条)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而且这些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 种设备安全。(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二条) 这就让安全监管覆盖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测、报废的所有环节,几乎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程度。也就是说,特种设备包括电梯,没有一个过程可以游离于监管之外。

上述出事电梯不止一次出现事故,甚至从出事频率上称得上经常二字,乃至以前有过电梯从7楼直坠1楼的前科。可见监管,在这里形同虚设。从这 点上说,电梯伤人或者致人死命,完全是人为造成的悲剧,根本不是不可抗力的意外。从技术角度讲,控制电梯故障发生,也根本不是无法解决的难题。

电梯这个标志时代进步的产物,现在已越来越多地介入生活,成为天天都得谋面的设施。想想,住在高层里的居民、办公在大厦的金领白领 还有进出高楼办理各种事项的人,哪一个离得开电梯?但当它成为杀手,就又让多少人提心吊胆。你不知什么时候,不知在哪部电梯,也会不期然遭遇不测,所 以难免既爱且怕纠结异常地袭扰。

可以肯定地说,电梯零事故并不是一个不可达到的结果,前提是,对玩忽职守零容忍,对法律执行零放松。否则不用章鱼哥,我就能肯定地说电梯惊魂,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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