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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西门子”)摊上大事了。因为被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认为是“傍名牌”,东莞西门子遭对方提出205万元的索赔。昨日,该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认定东莞西门子存在侵犯西门子的企业字号权。在宣判前一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东莞西门子补偿西门子12万元,并将变更企业名称。
从2008年开始,一些标有“西门子”字样的电梯陆续出现在一些住宅与写字楼里。这些电梯的生产商原名为东莞市亚太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30日。2008年1月29日,亚太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电梯,公司域名为www.dgsiemens.com。随后,在其生产的电梯里均标有“西门子”、“SIEMENS”字样。
对于这场侵权官司,东莞西门子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并无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故意,使用的是自己企业名称。由于西门子公司不生产电梯,双方也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东莞西门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东莞西门子对www.dgsiemens.com域名享有权益,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法庭上,东莞西门子承认自己的注册时间晚于西门子公司在中国的成立时间(1994年10月6日注册)。
主审法官称,东莞西门子注册时间晚于西门子,且西门子本身就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同时,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容易混淆两者之间关系,误认西门子电梯就是西门子公司生产的电梯。因此,东莞西门子存在侵犯西门子的企业字号权。
据记者了解,早在2010年,两家公司因商标侵权问题闹上法庭。最终,广州中院认定东莞西门子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昨日,就在宣判前一刻,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东莞西门子同意在3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并停止使用域名,同时补偿西门子公司12万元。双方还约定,东莞西门子3个月内不履行调解协议,赔偿金额将提高到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