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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儿童满7岁才可单独乘电梯

 

 

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我市拟立法力保安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日下午拉开帷幕,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草案)》提交二审。《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新增了关于使用单位首负责任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首先承担救治 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

有明确规定

由于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个主体,往往事故发生后,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对于非单一主体的使用单位,如何明确 责任主体?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我市拟借鉴广州、东莞等地在全国率先试行的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建议新增关于使用单位首负责任 规定,即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 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为了明确使用单位多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避免相互推卸责任,《修改稿》还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 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 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委托人应当保证必 要的安全投入,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人明示经费使用情况。

七岁以下儿童乘电梯

须有监护人陪同

一些电梯事故是由于或部分因电梯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且电梯事故中发生危险和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多为儿童、学生或者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员。记者注 意到,《修改稿》新增禁止性要求,明令禁止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滞留、嬉戏打闹。此外,七岁以下儿童、小学生集体活动和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 员,在乘坐电梯时须有监护人陪同。

在《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一审时,有委员提出,检测以后的反馈机制和监管机制应该到位。《修改稿》为此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工 作和反馈时限做出规定,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工作,并在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后十 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稿》加重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由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一些严重违法行 为加大处罚力度,如电梯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由五千元罚款提高到一万元;对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的,在给予行政处罚基础上,增加停 止使用特种设备的规定,如使用单位使用符合报废条件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人实行

累积记分制度

特种设备是否安全运行与作业人员是否按章操作紧密相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为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修 改稿》借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对累积 记分达到规定值的,暂扣其证件,并对其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此外,《修改稿》建议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验检测结论、监督抽查结果、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情况、事故、违法违规及行政处 罚情况等信息,并在部门之间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将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单位或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分别处理。

《修改稿》还提出,拟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成立安全技术委员会。委员会可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也可提出不低于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基本要求的补充建议。

吸烟罚款欲改为三档,最低50元最高500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提交三审,执法部门减为7

晶报讯(记者谢银波实习生杨贞晶)《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三审并有望获得通 过。针对多部门执法体制可能存在相互推诿的问题,《修改稿》将各个部门的职责加以明确,并将12个执法部门调整为7个。禁区吸烟罚款额度方面,也从一律罚 500元改为50元、200元和500元分档处罚。

多部门执法好还是一部门执法更为实际?《草案》提出由12个部门联合执法后,不少人均提出质疑,委员们也认为多部门执法体制可能存在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为此在初审报告中建议修改多部门执法为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执法。

初审后,市法制办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就多部门执法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了说明。市法制办认为,目前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难以完成控烟执法,多部门执法体制是借鉴香港、哈尔滨、青岛等城市做法而设立的,有利于提高控烟执法的可操作性,降低行政成本。多部门执法体制亦在相关立法中得到运用,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为此,《修改稿》对执法主体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将《草案》中规定的12个执法部门调整为7个部门,并将各个部门的职责加以集中明确。

《修改稿》还新增禁止性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少年儿童教育或者活动场所、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的商店、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

 审议中,许多委员提出,只有加强对公民的控烟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文明水平,才能根本解决吸烟问题。《修改稿》表示,卫生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控烟宣传教育计 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控烟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等。

值得一提的是,之前违规吸烟拒不改正的一律罚500的规定在《修改稿》中有变动。事实上,对于一律罚500元的规定,许多委员及听证代表均认 为罚款金额过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不能一刀切,同时建议对个人的罚款处罚要简化执法程序。为此,从教育劝阻、现场执法、按情节轻重逐级加重处罚 等方面考虑,《修改稿》规定:违规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有威胁、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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