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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使用单位负首责 电梯使用单位违法罚款翻倍

 

 

 

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深圳近来相继发生几起电梯伤人事故,使得电梯 安全引发关注,电梯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更引发思考。针对这一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延迟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的 审议进程,直到昨日才进入二审,二审稿中针对担责问题,新增使用单位首负责任制

电梯使用单位违法罚款翻倍

电梯事故发生后关于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往往会纠缠不清,主要在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特别是电梯的使用单位难以界定,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 个主体,各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市人大有关人士表示,针对这一情况,借鉴广州、东莞等地的经验,新增使用单位首负责任制。

具体规定是,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同时,为避免相互推卸责任,条例二审稿还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 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 连带安全管理责任;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二审稿也加大处罚力度,如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罚款由5000元提高到1万元;对使用报废特种设备的,不仅责令停用,使用单位还要罚30万元。

未成年人坐电梯需监护人陪同

一些电梯事故是因或部分因电梯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且电梯事故中发生危险和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多为儿童、学生或者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员。条例二审稿此次增加了对电梯乘客在乘坐电梯时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等人群监护人的陪同要求。规定了不得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滞留、嬉戏打闹。七岁以下儿 童、小学生集体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员在乘坐电梯时则应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员陪同。

市人大法委负责人还提及条 例二审稿的两处创新,一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借鉴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管理方法,对违法人除行政处罚外,今后拟实行累积记分制 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如累积达到规定值,则暂扣证件,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二是拟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记录现场检查、检验检测结论、 监督抽查结果等情况、事故、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并在部门之间共享,将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单位或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 象,分类监管、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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