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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近年来频发,我市拟立法力保安全。在昨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上,《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提交二审。针对一些电梯事故是由于电梯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为此《草案修改一稿》新增了对电梯乘客的要求,禁止乘客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滞留、嬉戏打闹。
乘电梯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要赔偿
《草案修改一稿》增加了对电梯乘客在乘坐电梯时的禁止性要求以及未成年人等人群监护人的陪同要求。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电梯乘客不得在自动扶 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滞留、嬉戏打闹;第二十八条规定,七岁以下儿童、小学生集体活动在乘坐电梯时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员陪同。同时,《草 案修改一稿》还规定,电梯乘客因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电梯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使用单位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
由于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个主体,往往事故发生后,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对于非单一主体的使用单位,如何明确责任主体?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建议新增关于使用单位“首负责任”的规定,即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违法行为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特种设备是否安全运行,与作业人员是否按章操作紧密相关。周荣生表示,为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草案修改一稿》借鉴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暂扣其证件,并对其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此外,《草案修改一稿》建议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验检测结论、监督抽查结果、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情况、事故、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并在部门之间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