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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办法》规定申请电梯得先推选业主负责

 

近日,南京市政府印发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规定,从101日起,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可以本幢本单元为单位,推选 1-2名业主作为负责人,递交增设电梯的申请。需要说明的是,按规定,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

那么,申请增设电梯必须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呢?记者了解到,首先要经过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其次,如果出现因为增设电梯而影响到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情况发生,那么,申请人需要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增设电梯的四个事项,需要所在单元业主一致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这四个事项分别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方案;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的确定;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据了解,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住建、人防、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证。因增设电梯产生的施工、使用、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不得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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