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QQ群:240186193 

电话:0512-68121275 

传真:0512-68121275 

邮箱:szsdtysh@126.com 

地址:姑苏区西环路2928号16号楼203室

当前位置:苏州市电梯业商会 > 行业动态

沈阳市7月1日起电梯未确定使用管理者不得使用

71日起,《沈阳市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昨天,记者采访了沈阳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王倩。他说,《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电梯管理者、维保单位在电梯的使用、管理上做了具体的规定,如电梯管理者不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维保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都将受到1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王倩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梯应确定使用管理者,未确定使用管理者的,不得投入使用。所谓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对于弃管小区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可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今后电梯的使用不仅要有质量合格报告、安全运行报告,还必须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苏ICP备13028124号-1 版权所有:苏州市电梯业商会  技术支持:朗钧网络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