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电梯作为我市特种设备的主要种类,《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对我市电梯安全监管、电梯行业发展会带来哪些积极的影响?各方如何看待《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本报将为您进行解读。
新闻回放——
今年5月份,湖北省宜昌市、陕西省西安市、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玉溪市相继发生电梯伤亡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随着我市高层住宅的日益增多,电梯被越来越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电梯在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由于使用管理不善,困人事故也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的不便。
面对电梯日益增多、故障时有发生的状况,在寄希望于电梯制造厂家能把好质量关,维修单位能及时跟进维修,使用管理者加强管理,在发生电梯故障时及时正确处理、迅速实施救援的同时,广大市民掌握必备的电梯安全常识,正确操作和使用电梯、文明乘梯也显得尤为重要。
亮点扫描——
明确各方责任
防止多方“踢皮球”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小区的电梯坏了,业主、物业和开发商都觉得不是自己的责任,互相“踢皮球”,最后影响了电梯的维修和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共六章一百零一条,第二章共三十七条用来明确各方责 任。而电梯作为可以载人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对电梯制造单位、修理改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第 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又对电梯使用者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这将更有利于落实在用电梯使用管理者的安全主体责任。
针对产权共有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共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小区业主是住宅电梯的共有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 表),作为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 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条针对住宅小区电梯归属问题,明确了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此外,《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也对电梯使用者提出了明确要求,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相信随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各方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落实各自责任,检验检测机构认真把好检验关,监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管,就能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出现同一性问题立即召回
加大违法惩罚力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对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仅提升了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上还有很多创新和亮点。
一、首次明确了经营单位的责任。电梯制造厂家通过代理商销售电梯是我国现行电梯经销的主要模式,《特种设备安全法》对销售、出租特种设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为进一步从源头把好电梯安全质量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并明确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三、加大了对电梯生产单位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笔者了解到,《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违法生产特种设备各种行为从严要求,统一了处罚标准。其次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对电梯制造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报告且逾期未改正的,从原来的通报批评加重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新法还增加了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的处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