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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物管对电梯首负责任可能存在误解
2013-06-09
         市监局称使用管理者有权向电梯事故的相关责任者追缴损失。

 

  《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物管行业强烈反弹。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首负责任”并非“首要责任”,使用管理者有权向造成电梯事故的相关责任者追缴相关损失。然而,旧的争议还未停止,新的争议点又爆发。物管行业提出,《方案》中推动建立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恐怕是“纸上谈兵”。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委员吴立民也认为,规章公布后若出现较大争议,说明它是一部不成熟的规章。
 
  释疑:首负责任并非首要责任
 
  《方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明确提出,“使用管理者应对电梯的安全使用承担首负责任,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而造成损失时,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而“使用管理者”除了少数情况外,多数是指向物业管理者。对此,物管行业反弹较大,认为物业管理费不足、电梯质量和维保质量等都可能引起电梯发生故障,将首负责任完全归于物业管理者不合理。
 
  昨日,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张少标回应称,物管行业对“首负责任”可能存在误解。其解释,“首负责任”是指作为电梯的管理者,一旦发生事故,要“第一次时间站出来处理”。其后,对于事故谁要负首要责任,待调查后再下定论。
 
  “首负责任并非首要责任。”张少标解释,《方案》中有规定,承担首负责任后,使用管理者有权向造成电梯事故的相关责任者追缴相关损失。
 
  张少标介绍,去年5月《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颁布,该方案规定“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并指出“使用权者”往往是电梯物业管理者。并规定“使用权者”应签订电梯安全使用承诺书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承诺书应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首负责任)及义务。
 
  现状:业主无权选择维保企业
 
  “住宅小区里的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是电梯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但在电梯的管理服务中,安全监督和业主的主体地位、权利长期被漠视。”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范国振介绍,现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定,业主只能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而不能直接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合同。一直以来都是由物业公司选择电梯维保公司,决定维保费用,业主根本无权参与和决策。
 
  其认为,“管理、维保和监督的三权应分开才能保障电梯安全”,建议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成立一批商业性的电梯安全监督公司,负责电梯日常安全运转的监督工作,派员进驻小区及时监督电梯日常运转。维保公司和物业企业、业委会三方签订电梯维保协议,确定合理的费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区财务账目、财务公开,是物业和电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范国振强调,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动用本体维修基金来改造小区电梯势在必行。
 
  观点:争议不断暴露规章不成熟
 
  在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委员吴立民看来,目前《方案》引发物管行业集体炮轰,主要集中在两个原因,一是电梯维保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方案明显偏袒电梯维保单位。其次,方案中诸多条款含糊不清,容易让人误解并产生歧义。他也认为,“让物管企业承担首负责任显然不合理,应该视具体情况作详细划分”。
 
  “规章公布后若出现较大争议,说明它是一部不成熟的规章”。吴立民认为,最有效的办法是委托第三方机构介入,建议市场监管局尽快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组成智囊团,对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调研,多方位听取公众意见,不要急急忙忙就出台。
 
  新争议焦点
 
  电梯保险谁来埋单?
 
  “推动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救助保障作用”,《方案》中关于引入商业保险的措施再度引发物管行业的强烈热议。
 
  对于额外出钱购买电梯责任险,受访业主大部分很抵触。物管企业则表示,深圳物管费一直停留在十年前的收费标准,近年来人工成本和物价上涨,整个行业已举步维艰。“公共设备维护保养这一项的费用只占物管费的10%,分摊到电梯维保上的费用更是少之又少,只能应付小修,哪还有多余的钱给电梯买保险?除非上调物管费。”深圳一家物管企业负责人称。
 
  对此,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张少标介绍,购买商业保险是降低风险、提高救助赔付能力的一种有效途径。《方案》中并没有具体阐述“保险该由谁来购买”。而在《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中指出,要建议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张少标解释,深圳之所以没有如此具体规定,是希望业主、物业管理者、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之间能互相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