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明确住宅电梯安全责任人
2013-04-30
常州市28日正式发布《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住宅电梯的“安全责
任人”,避免电梯出事故后业主、物业、开发公司“踢皮球”。
根据《物权法》规
定,住宅电梯的产权所有人是小区业主,实际运行管理机构应该是业主委员会。常州新规细
化明文规定:尚未移交
的新安装电梯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应当由街道办一级政府督促业主协商明确具体安全责任人;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由物业企业作为电梯安全责任人;电梯使用人不明
确的,由电梯所有人作为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