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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苏州市企业职能等级认定文件苏技鉴[2019]2号
2020-03-26

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技鉴〔20192

 

各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8]2号)》精神,现将《苏州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74

 

   苏州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提升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企业对本单位职工,以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职业(工种)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等级认定工作。

第三条 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申请条件、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及内容参照《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职业范围是指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经备案认可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人员初次参加评价考核,企业可结合岗位实际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设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研究制定并公示认可的各等级认定申报条件。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备案评估。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备案申请,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备案表》(附件一)复印件。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上述材料后应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团。专家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一般包含两类专家:一类是长期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工培训工作,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的专家;一类是具有丰富的一线技术工作经验,熟练掌握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的专家。成员中至少有一位专家具备本职业或相关职业的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

②道德品质优良、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过硬、责任感强、在所从事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③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派,能够安排时间从事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估工作。

2.专家团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备案表》,到现场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制度、考察企业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队伍情况。

3. 评估结果交由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目录发布。发布目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在门户网站公示更新所属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目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范围、评价规范等。

2.公示完成并符合条件的,由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生成账号并实施认定工作。

3.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汇总所属地企业信息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省厅定期通过“江苏人才信息港”统一发布(更新)全省企业目录,企业及其职业(工种)范围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三)组织实施。企业按下列程序组织开展评价活动:

1. 制定方案。企业应制定《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附件二),并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上传基本条件信息。方案内容包括评价流程、评价职业(工种)、时间场次安排、考评人员信息等。方案须提前15个工作日上传到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企业须向所属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申报表》(附件三)复印件、公示后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绩评审公示名册》(附件四)复印件。

 2. 实施评价。企业成立相应评价组织实施机构,按照工作方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结合岗位实际需求完善评价内容,开发理论、技能试题各三套,并送所属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参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场地设备和考评人员、规范实施评价工作。在评价过程中,做好过程情况记录相关表单《考务记录表》(附件五)。

3. 日常监管。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统一规划和综合管理,要建立完备的认定工作、考评人员、监督管理等档案管理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定期检查、考评派遣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关。每批次认定工作计划方案提前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结果备案。企业在评价实施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向所属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考务记录表》(附件五)复印件及公示后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公示名册》(附件六)复印件,并将评价结果上传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企业应在2年内妥善保管考生文档,实现全程留痕,所有公示过程均须留存影像资料,确保责任可追溯。

(五)证书管理。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评价结果予以认定,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确认,并按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由企业用印,形成电子证书,证书统一标注为R,纳入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数据库。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包含个人信息和二维码的纸质证书,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查验。

第六条  企业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按照“谁评价、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认真制定工作操作细则,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并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要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建立评价工作台账和内部数据库,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企业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评价活动。企业连续两年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注销其账号。

第七条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做好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开展质量督导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监管督查过程中发现、社会举报和媒体报道中反映有问题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核查。企业在评价活动中如出现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或规范开展、成绩造假等违规现象,第一次取消该批次的认定,限期整改;第二次将取消认定资格,并核销相关批次证书。上述违规现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当地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和财政补贴资金安全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

附件一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备案表 

附件二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附件三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申报表 

附件四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绩评审公示名册

附件五    考务记录表

附件六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公示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