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陆

轮播图
首页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上海市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规范
2016-05-17

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epair and maintenance service of elevator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2

4基本要求............................................ 3

5服务提供者.......................................... 3

6服务提供条件........................................ 5

7服务提供过程........................................ 7

8服务承接和交付....................................... 8

9售后服务............................................ 8

10服务质量.......................................... 10

11服务评价和改进.....................................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梯设备维修保养作业的行为要求 .... 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分等分级内容 ...... 13

参考文献............................................. 15

  

 

  

 

本标准依据GB/T 1.1GB/T 28222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上海市质量协会、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浦东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东芝(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金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梅水麟、支锡凤、李明、高清廉、戴行刚、李起耘、陆棕华、曾玉堂、顾永峰、侍晓军、王灵敏、顾斌、赵兴荣、周琪、邹志强、

 

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条件、服务提供过程、服务承接和交付、售后服务、服务质量、服务评价和改进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电梯设备的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0058 电梯技术条件

GB/T 10059 电梯试验方法

GB/T 18775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12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处理投诉指南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 31821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TSG Z0004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范

DB31/T 511 热线电话服务质量规范

DB31/T 746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GB 7588GB/T 1877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评价  service evaluation

综合用户感知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管理、服务设施、服务环境的主观评判,及对照标准执行状况的客观评判结果,确定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服务水平的活动。

3.2

    顾客  customer

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的委托方即需要维修保养电梯服务的电梯用户。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提供单位依据GB/T 19001TSG Z0004TSG T500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4.2 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符合安全规范,确保执行服务提供及保障标准,对服务供方进行管理。

4.3 提供的服务信息规范、有效、公开、及时,满足电梯用户的需要。

4.4 提供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应满足安全、便利、及时、有效、文明的要求。

4.5 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服务提供者  

5.1  单位资质

5.1.1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提供单位(以下称服务提供单位)资质应满足: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5.1.2 具有依法履行相应安全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5.2  人员配置

5.2.1 服务提供单位应配置能编制、论证、批准电梯改造、修理方案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名,该人员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电梯安装维修国家职业技能一级资格能力水平。

5.2.2 服务提供单位配置现场技术支持人员不少于二名,此类人员应具有机电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电梯安装维修国家职业技能资格二级以上能力水平。

5.2.3 服务提供单位配置电梯维护保养服务人员的能力水平应与电梯安全运行实际情况和承担的工作量相适应,且遵循以下要求:

a) 人均月维护保养电梯不宜超过25台;

b) 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根据电梯使用单位的需求,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人均月维护保养量不宜超过20台;

c) 对于客流量大、累计每日使用时间达16小时以上的公共交通场所或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设备,人均月维护保养量不宜超过15台。

5.2.4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宜使用新技术(如: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提升电梯设备维修保养安全质量,人均月维护保养电梯设备量可适当增加。

5.3服务人员

5.3.1 从事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机电专业学历,其技术职称应与所从事的电梯维修保养岗位相适应。

5.3.2从事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的技术工人,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职业技能应与所从事的电梯维修保养岗位相适应,接受制造企业专业技能培训(制造企业对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其技术等级认定应覆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要求并备案)或进行以下目标要求的教育培训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培训记录至少保存5

a) 新员工接受电梯设备安全作业与电梯设备结构等基础知识的安全技术专业的培训,达到制造企业认可的技能等级水平或达到电梯安装维修工国家职业技能五级水平;

b) 担任电梯设备维修保养副岗作业的技术工人,接受电梯/自动扶梯基础知识和通用部件保养知识的基础技能专业培训,达到制造企业认可的技能等级水平或电梯安装维修工国家职业技能四级水平;

c) 担任电梯设备维修保养主岗作业的技术工人,接受电梯/自动扶梯重要/复杂部件、中高速电梯部件的保养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达到制造企业认可的技能等级水平或电梯安装维修工国家职业技能三级水平;

d) 担任电梯设备维护保养技术主管岗位的技术工人,接受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疑难杂症判断与处理的维保技术主管培训,达到制造企业认可的技能等级水平或电梯安装维修工国家职业技能二级水平;

e) 担任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技术主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维修保养工作八年以上,具有快速有效排除或处理现场故障,熟练掌握电梯设备维修技能与主要部件修理技能的,接受电梯安装维修国家职业技能二级以上的专业培训,达到制造企业认可的技能等级水平或电梯安装维修工国家职业技能一级水平。

5.3.3维修保养服务人员从事电梯设备维修保养作业的行为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3.4 维修保养服务人员经安全技术与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不合格或不胜任原岗位的,应停止其现场工作,并及时调整岗位。

5.4 服务监督人员

企业应配备服务监督人员对服务过程监督及跟踪,宜引进第三方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工作

5.5 社会责任

服务提供单位应诚信经营,参加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诚信建设和服务评价活动,并在合同中明示以下服务承诺:

a) 确保电梯设备维修保养的服务质量;

b) 提供电梯困人救援服务,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

c) 提供电梯设备故障急修服务,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确认的报修信息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

d) 明确服务质量投诉渠道和时限,建立与电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社会媒体监督部门的沟通途径;

e) 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处置。

5.6  环境保护

服务提供单位应制订电梯设备维修保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维修保养的电梯设备运行噪声限值应符合GB/T 10058,对电梯维修保养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润滑油、报废零部件、废电池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应符合GB/T 24001GB/T 28001要求,有明确的临时放置和处置要求。

服务提供条件

6.1 服务环境

6.1.1 服务提供单位承接维修保养的电梯设备应符合GB/T 18775规定,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安全检验合格。

6.1.2 电梯轿厢内照明、通风、应急通讯装置应保持可靠有效,层站按钮应保持完好、显示正常。

6.1.3 选用配置的残障人员辅助操作装置、盲文轿厢按钮、电梯楼层语音指示等设施,应保持正常有效。

6.1.4 电梯设备层站出入口的平层保持精度应符合GB/T 18775GB/T 10058的要求。

6.1.5 电梯机房应保持照明有效、清洁、通风,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与电梯设备无关的物品等。

6.1.6 对可能影响乘运电梯的相关作业(包括: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承担日常保洁,需配合的安全指导),应事先用明显的警示标识及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防护,涉及现场动火作业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作业现场环境安全。

6.2 服务设施与备品备件

6.2.1 服务提供单位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服务设施,其管理应符合TSG Z0004的规定,涉及计量管理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 服务提供单位应按合格供方管理制度要求:

a) 保持合理的备件库存,建立电梯设备主要部件或零配件进出库记录和台账档案;

b) 提供的电梯设备主要部件或零配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根据法规要求型式试验的部件应具有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c) 保证备品备件供应及时。

6.3  服务合同

6.3.1 服务提供单位与电梯维修保养委托方或需要维修保养电梯服务的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要素:

a) 服务委托方及受托方全称及地址、电话、银行帐户、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b) 设备基本参数;

c) 保养等级(全包、半包、清包)、维修保养期限;

e) 维修保养费用及付款方式;

f) 日常维保养服务的基本内容和保养周期、时间、频次;

g) 故障急修和困人救援的到达时限;

h) 维修保养服务依据的标准;

i) 服务委托方及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j) 新保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确认方式;

k) 日常维保养记录和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l) 违约责任;

m) 纠纷处理。

6.3.2 服务提供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6.3.3 服务提供单位未得到电梯使用单位认可,不得擅自增加合同约定外的服务,紧急救援情况下增加的有关服务事项及与电梯使用单位事先约定的处理程序除外,但事后应由电梯使用单位补办相关认可手续。

6.3.4 住宅电梯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除符合6.3.1要求外,应包括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内容。

6.3.5 由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如: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日常保洁服务)。

6.4  安全与应急

6.4.1电梯设备维修保养,应遵守以下安全作业程序:

    a服务通知。按照维修保养计划,提前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告知工作内容和需要配合的安全

工作要求;

    b)进场确认。维修保养服务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向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了解电梯安全运行情

况,作业之前在相关位置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c)现场作业。维修保养服务人员:

——检查和落实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按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并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在进行可能影响乘运电梯设备的相关作业时,使用明显的警示标识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用户的人身安全;

——当日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及时撤除不需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d)工作确认。维修保养服务人员在完成当日作业后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向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或委托方代表报告当日服务作业结果,告知需要明确的安全防范要求,并按规定要求与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履行签名确认等手续。

6.4.2 电梯设备故障急修,应遵守以下安全作业程序:

a)服务提供单位接到故障急修报告,在确认电梯设备故障信息后的10分钟内作出赶赴现场的响应;

    b到达现场后,在确认电梯设备的故障类型、位置后,确定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合适

的现场故障排除方案

    c)作业前,检查落实现场故障排除所需的安全措施及工具,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识;

    d)在完成故障急修作业后填写急修记录,撤除现场安全警示标识,并按规定要求与使用单位相关

负责人履行签名确认等手续;

    e)对于不能当天修复的电梯设备,与电梯使用单位商定服务时限,及时设置电梯设备暂停使用

期间的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和护栏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与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

理责任。

6.4.3 进行电梯困人应急救援作业,应遵守以下安全作业程序:

a)服务提供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在确认电梯困人信息后5分钟内作出响应;

    b)到达现场后,确认困人电梯的实际位置、故障类型,确定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合适

的现场困人救援方案;

    c)施救服务人员,检查落实现场救援相关的安全措施及工具,救援行动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

确保施救服务人员与被困乘客之间的通讯联系畅通,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e)对需保护电梯困人或伤亡事故现场的,施救服务人员予以配合;

    d)施救服务人员在完成困人救援作业后填写困人救援记录,与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履

行签名确认等手续,及时撤除现场不需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6.4.4 服务提供单位不应擅自变更电梯设备的主要参数和功能。

6.4.5 服务提供单位应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故障急修记录、困人救援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服务提供过程

7.1  服务信息提供

7.1.1 维修保养信息提供

7.1.1.1 服务提供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将服务程序、周期、范围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使用单位。

7.1.1.2 在住宅电梯轿厢或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7.1.2  安全和应急信息提供

7.1.2.1 服务提供单位应提供以下安全和应急信息:

a) 在电梯设备显著位置,标明服务提供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

b) 对下列情况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经书面告知无果的,且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保留签收或函件、邮件传递的依据备查:

    ——因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不善导致造成重复故障的电梯设备;

  ——存在安全隐患或涉及电梯运行安全应暂停使用的故障电梯设备;

——因电梯使用单位未事先要求配合其自行承担电梯设备日常保洁操作引起的故障电梯设备;

7.1.2.2 服务提供单位应向服务委托方提供故障急修应急预案。

7.1.2.3 服务提供单位应提供实际发生的应急修理的故障原因、修理项目、解决方案等信息。

7.1.3  投诉受理信息提供

服务提供单位处理投诉应依据GB/T 19012的要求,明确投诉信息传递、受理、处理、回访等职责和权限,按规定的流程和方法处理服务质量的投诉。

7.1.4 信息备案与变更信息提供

服务提供单位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外地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应在上海市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注册)。

服务承接和交付

8.1 服务提供单位承接维修保养电梯设备前,应对电梯设备状况进行查验,并向委托方提交承接查验报告。

8.2 终止委托合同,双方应事先告知,内容至少包括终止合同日期、电梯设备运行状况,并移交属委托方保存的电梯设备资料和物品。

9售后服务

9.1投诉处理

9.1.1 服务提供单位应对外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投诉处理应符合 GB/T 190127条要求。

9.1.2 负责接听投诉电话的服务人员应具有受理和处理投诉事宜的能力,用语规范,并做好电话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接听电话的日期、时间、投诉内容、具体要求及投诉人相关信息等。

9.1.3 服务提供单位宜在一小时内作出初步回复,在五个工作日内沟通处理结果,需文字阐明的事项宜书面给予回复,对自身原因造成的故障,应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9.1.4 对超出服务范围的要求,应合理、明确地作出口头或书面解释、说明。

9.2  纠纷处理

对服务提供单位提供的电梯设备主要部件或零配件的质量纠纷、安全技术纠纷、约定时限纠纷等,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9.3 应急处理

9.3.1 服务提供单位应设置电梯设备故障报修热线电话,热线电话服务应符合DB31/T 511的要求,并安排专人24小时响应,负责受理故障急修与困人救援的应急服务。

9.3.2 应急服务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应答有效,服务过程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9.4  免费修复服务

9.4.1服务提供单位应建立重复故障电梯设备免费修复服务制度,对以下原因形成的重复故障应实施相应的免费修复服务:

a) 因服务提供单位自身技术水平不足、处理不当,无法达到技术要求的;

b) 因更换的电梯主要部件或零部件的质量性能未达到设计技术要求的。

9.4.2属下列情况的,不适用重复故障免费修复服务,由使用单位更新、改造或报废:

a) 控制系统落后,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标准,存在严重隐患的;

b) 拖动系统落后,能耗严重的;

c) 电梯主要部件过度磨损,无维修价值,符合GB/T 31821 DB31/T746规定的报废技术条件;

d) 产品投入时间过长,电梯的主要部件或零配件无供应渠道,替代品无法保证运行安全的。

9.4.3 因电梯设备控制系统软件设计缺陷、软件错乱或数据丢失,电梯主要部件或零配件设计或配置不当的,应及时会同电梯使用单位向原电梯制造厂反馈相关信息,作相应技术改进。

9.5 技术帮助

电梯使用单位有以下需求时,服务提供单位宜提供技术帮助

a) 编制电梯专项应急救援演练预案;

b) 提供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主要部件或零配件更换、故障处理等相关信息;

c) 配合相关技术机构对合同期内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设备实施安全评估;

d) 建立电梯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e) 完成维修保养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委托事项;

f) 配合开展电梯维修保养安全质量检查。

9.6 电梯设备日常保洁服务

1)电梯设备外观清洁等日常保洁由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承担或委托专业保洁单位承担的,服务提供单位应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注意事项;

2)电梯设备外观清洁等日常保洁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服务提供单位承担的,服务提供单位应通过合同或安全协议另行约定至少包括以下服务的内容和安全措施:

a) 另行签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清洁标准合约内容;

b) 对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保洁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指导或安全培训,使其了解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日常保洁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防护知识;

c)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日常保洁时应停止运行。

10  服务质量

10.1 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设备进行1次自行检查,应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年度检验前,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质量年度定期自检报告,定期自检的内容和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10.2 服务提供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内部审核。

10.3 服务提供单位每年由相关人员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至少一次回访,内容包括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及电梯设备安全运行情况、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并记录回访信息。

10.4 服务提供单位应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工作,汇总分析调查结果,及时处理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10.5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与维修保养服务人员及时沟通,分析原因,督促其采取改进措施。

10.6 服务提供单位应对每台电梯设备建立维修保养档案,至少包括以下控制记录:

a) 电梯设备使用登记表;

b) 电梯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c) 故障急修记录、困人救援记录、更换主要部件或零配件记录、安全检验整改意见通知单、自检记录、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10.7 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活动,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

11  服务评价和改进

11.1  顾客满意度测评

11.1.1 服务提供单位应定期进行顾客满意度测评,以满分100分计,总体满意度不低于80分。

11.1.2 顾客满意度测评宜委托第三方进行。

11.2  服务分等分级

服务提供单位承担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分为全包服务、半包服务和清包服务,服务内容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11.3  评价指标设置

服务提供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价,评价指标至少应包括表1所列各项。

 

                        1   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要求

指标解释

1

及时解困现场到达率

100%

统计周期内(一年)发生困人故障,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的次数与统计周期内发生困人故障总数的比率。

2

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

95%

年检周期内,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设备数与应报检的电梯设备总数的比率。

3

有责投诉率

5

统计周期内(一年内)有责投诉次数与统计范围电梯设备总数的比率。

4

有责投诉回复率

100

已回复的有责投诉次数与有责投诉次数的比率。

 

11.4  改进

服务提供单位应汇总分析服务质量评价结果,针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电梯设备维修保养作业的行为要求

A.1  仪表仪容规范

穿着工作服,穿戴个人劳防用品,佩戴服务标识,仪表仪容整洁。

A.2 作业规范

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携带所需的专业维修工具和作业装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A.3 服务规范

急修救援及时处置,投诉受理文明礼貌、规范用语、及时耐心。

A.4  行风规范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A.5  道德规范

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以次充好,不敷衍了事。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分等分级内容

B.1 全包服务

B.1.1全包服务是指电梯设备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保养项目外,还负责所有零部件自然损坏、磨损后的更换。

B.1.2 电梯维修保养内容经双方约定一般不少于:

a)   机房内:电梯主机减速器、曳引电动机、曳引轮、导向轮、编码器、控制柜内的印板及各种电器元件、限速器、变压器、紧急停靠屏和制动器等的更换、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

b)   井道内: 支架、导轨、层门装置及预报灯、缓冲器、井道内开关、随行电缆和限速器张紧装置等部件的更换、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

c)   电梯轿厢: 操纵箱及其内部印板、按钮及各种元件、整个轿门装置、轿厢和对重的导靴及油杯、平层感应装置、轿顶操纵箱及其内部元件等部件的更换、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

d)   电梯钢丝绳: 曳引钢丝绳、补偿钢丝绳、补偿链、限速器钢丝绳的清洁、张力或长度调整,并根据年度检测结果免费调换;每年委托专业的钢丝绳探伤机构作一次探伤检测,相关产生费用包括在全包价格中;

e)   平层保持精度:电梯平层保持精度的检查和调整;

f)   自动扶梯:主导轨、扶手带及其驱动装置、梯级及梯级主副轮、主驱动链、安全装置、减速器、电动机、自动加油装置和电磁制动器等部件的更换、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

g)   检测:每年对整机作一次安全运行和运行质量检测,每二年进行一次舒适感运行曲线的检测,并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

h)   提供全天候应急服务,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确认的报修信息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

i)   免费调换在服务期内正常损坏的零部件,因委托方管理、使用不当、装饰件、人为损坏或非保养范围内的原因及因不可抗力损坏的零部件不在免费更换范围内,但应向委托方提供所需的相应备品配件和送货上门服务;

j)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办理的电梯设备年检申报手续和配合电梯安全检验机构实施年检以及按监督检验要求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检查(费用包括在全包价格中)直至合格;

k)   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未尽事宜。

B.2 半包服务

B.2.1 半包服务是指电梯设备维修保养单位负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保养项目外,只负责一定价格范围内零部件的更换(价格较高或主要部件需电梯使用单位另行购买)。

B.2.2 电梯维修保养内容经双方约定一般不少于以下方面:

a)   电梯轿厢、机房、井道等部位的各部件的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

b)   电梯曳引钢丝绳、补偿钢丝绳、补偿链、限速器钢丝绳的清洁和张力调整;

c)   自动扶梯上下部机房、安全装置、扶手驱动装置的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

d)   按照“易损部品清单”所列范围,免费提供易损部品,并根据需要予以调换;

e)   提供全天候应急服务,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确认的报修信息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

f)   免费调换在服务期内合同约定的正常损坏的零部件,因委托方管理、使用不当、装饰件、人为损坏或非保养范围内的原因及因不可抗力损坏的零部件不在免费更换范围内的,应向委托方提供所需的相应备品配件和送货上门服务;

g)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办理的电梯设备年检申报手续和配合电梯安全检验机构实施年检以及按监督检验要求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检查(费用包括在半包价格中)并直至合格;

h)   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运行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检查,并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

i)   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未尽事宜。

B.3 清包服务

B.3.1  清包服务是指电梯设备维修保养单位负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保养项目外,所有零部件的更换,所需的润滑油类等保养材料,全部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提供。

B.3.2 电梯维修保养内容经双方约定一般不少于以下方面:

a)   电梯轿厢、机房、井道等部位的各部件的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

b)   电梯曳引钢丝绳、补偿钢丝绳、补偿链、限速器钢丝绳的清洁和张力调整;

c)   自动扶梯上下部机房、安全装置、扶手驱动装置的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

d)   提供全天候应急服务,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确认的报修信息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

e)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办理的电梯设备年检申报手续和配合电梯安全检验机构实施年检以及按监督检验要求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检查(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承担)并直至合格;

f)   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运行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检查并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

g)   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未尽事宜。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安全法》

[2]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