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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意见
2015-12-28

 



 


关于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各电梯维保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随着全市住宅电梯数量的急剧增长和使用年限的增加,电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地多次发生产生较大影响的电梯安全事故,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敲响警钟。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减少电梯故障频发的现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住宅电梯管理、确保安全使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 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主体

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电梯管理的,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电梯管理员,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使用过程中或检查、检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及时履行维保职责、保证维保质量;指导业主运送大件物品或装修材料,确保电梯整洁和安全;积极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及时处置业主有关电梯安全方面的投诉;建立电梯故障排除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电话值守,确保“三方通话”通畅和突发情况的处置。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电梯管理的,其实际管理人为电梯安全责任人,承担以上安全责任。

二、 落实电梯维保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维保单位应当配备与所维保电梯数量相适应的持证维保人员,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维保合同要求开展维保业务,保证电梯的维保质量和安全性能。对所维保电梯发生的故障及投诉应认真及时处理。对接到的电梯困人报告,市区应当在30分钟内(乡镇在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救援。各电梯维保企业应积极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在检验前应组织对所维保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确保电梯定期检验合格。对电梯定期检验时产生的不合格项,要及时整改。

三、落实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 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将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有无电梯管理员、是否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和电梯是否及时定期检验,列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对撤出小区而不移交电梯相关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其及时整改。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选择电梯原厂或维保星级高的维保企业进行维保。推广苏州中心城区维修电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做法,确保电梯发生故障后能够得到及时维修。

2. 各级市场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电梯维保企业的监管,查处电梯维保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提高维保质量和服务水平。继续组织电梯安全知识进社区、校区、街区活动,使居民了解乘梯知识,确保文明乘梯、安全乘梯。

3. 各级市场监管(质监)和住建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妥善处理电梯使用与安全管理方面的投诉,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电梯维保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保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定期通报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保单位的服务质量状况。对服务质量较差、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维保单位,市场监管和住建部门要联合检查,共同督促其整改。对服务质量恶劣且经督促仍不整改的企业,要将其逐出苏州市场。

 

 

 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1223

 

 

 

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12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