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各特检分院,苏州市电梯商会,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机构,各电梯安全相关单位:
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总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1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83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质检特发〔2015〕4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6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196号)等文件的要求,苏州市质监局会同苏州保监分局制定了《苏州市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州保监分局
2015年12月15日
苏州市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83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国家质检总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部署》([2015]197号)、《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质检特发〔2015〕4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6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196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在本市全面推行电梯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探索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公共安全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本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功能,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有效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强化安全责任。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研究制定促进电梯责任保险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引导发动相关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
(二)规范市场,强化主体责任。遵循保险市场规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引导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电梯责任保险。通过建立与投保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促使电梯使用管理等相关单位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狠抓落实,强化整体推进。注重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操作性和可行性,逐步完善购买流程和理赔程序。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区、各行业的参保率,尽快扩大电梯责任保险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
至2015年年底,全市各区全面启动电梯责任保险;到2016年底,基本覆盖全市。建立完善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形成投保单位持续承受、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惠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范围和主体
(一)全市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
(二)在用电梯的投保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新竣工验收一年内的电梯投保主体为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安装单位。
五、安全责任保险
(一)投保方式
本市实行电梯责任保险投保代理人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既是投保义务人,也是投保代理人。在用电梯使用单位要通过签订维保合同的形式,委托电梯维保单位统一办理电梯责任保险投保手续。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在用电梯的投保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委托维保单位办理。如遇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情形,应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在明确使用单位后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二)保费交付
各类型电梯费率、保费基准价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规定及公开招标结果执行(后续电梯费率、保费等相关事宜按上级文件要求进行调整)。电梯维保单位应该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其在办理投保时缴纳;电梯使用单位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时,委托电梯维保单位代其缴纳;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使用单位通过签订维保合同方式,在支付维保费用时委托维保单位代其缴纳。
电梯检验机构应缴纳保费作为政府补贴,由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投保量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由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划拨。
六、组织保障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的规定,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总体要求,省质监局与省保监局共同成立电梯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省质监局委托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保险中介机构协助推进全省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根据属地经营原则,全市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相应的由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作为受托方履行合同后续履约管理服务工作。各中标保险机构在苏州市内所属分支机构为经营电梯责任保险的执行机构,其他保险公司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电梯检验机构不参与投保。
七、各方职责
(一)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196号)的要求积极推行电梯责任保险。
(二)保监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196号)的要求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电梯责任保险承保工作,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提高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理赔服务水平,助力完善电梯安全管控和事故赔偿体系。
(三)保险经纪公司要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供政策建议。制定完善电梯责任保险的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并督促共保体执行。建立电梯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数据库,专人维护,实时更新,及时汇总分析电梯责任保险进展情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督促、指导、协助共保体做好日常的防灾防损、理赔工作,对有争议的理赔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四)电梯检验机构作为政府职能明确的检验机构,要积极宣传电梯责任保险,提供应投保电梯的相关基本信息,实时更新;要及时做好电梯责任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的预算,按时与承保保险公司对接结付。
(五)承保保险公司按照服务承诺具体实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简化、优化操作流程。
(六)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制造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比例,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同时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电梯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范电梯安全事故。
八、工作安排
(一)宣传启动(2016年1月)。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电梯制造、维保单位及保险经纪公司、中标保险公司召开电梯责任保险启动会议,宣讲电梯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
(二)投保准备(2016年2月)。保险经纪公司组织承保保险公司做好投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组织投保(2016年3月起)。组织受委托代理的投保人统一缴纳保费。当年承保电梯力争达到应保数50%(含其他保险公司已承保尚在保险期间的电梯),力争2年内实现基本覆盖。
(四)履约检查(2016年6月起)。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中标保险公司的后续履约管理,对中标保险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按时向省电梯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提交评估报告。
(五)长效管理(2016年10月起)。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经验,构建开展电梯责任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各级质监(市场监管)、保监部门要把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质监(市场监管)、保监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经纪公司和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电梯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提升电梯安全各相关单位对电梯责任保险的认识,营造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协调配合,稳步推进。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应当按要求做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努力提高电梯责任保险参保率、覆盖面和理赔质量水平。质监、保监部门要加强与住建、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稳步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
附件 1. 经招投标确定的保险方案主要内容
2. 经招投标确定的承保保险公司服务承诺
附件1
经招投标确定的保险方案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
(一)电梯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附加雇主责任保险。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电梯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二、赔偿限额
(一)第三者部分
1.垂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赔偿限额相同;
2.每次/累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80万元(其中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8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
(二)雇主责任险部分
电梯的安装单位、使用权人(物业管理)、电梯维保单位及检验机构的雇员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48万元(其中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4.8万元);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
三、保险费标准
(一)年保费基础价格
1.垂直升降电梯每台93元。
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每台95元。
3.新安装电梯每台98元。
(二)每台电梯的保费调整系数
|
垂直升降电梯 |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
新安装电梯 |
||
基础价格 |
93元/台/年 |
95元/台/年 |
98元/台/年 |
||
电梯使用 密度基本 分类系数 |
居民住宅楼电梯 |
1 |
不另设系数 |
不另设系数 |
|
办公楼电梯(机关、事业、社团、学校、医院等非商用电梯) |
1 |
||||
写字楼等商用电梯、商住两用楼电梯 |
1.1 |
||||
商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电梯 (垂直升降电梯) |
1.3 |
||||
使用年数 系数 |
15年内 |
1 |
不另设系数 |
不另设系数 |
|
超过15年 |
1.2 |
||||
维保单位 星级系数 |
无星级 |
1.2 |
|||
二星级 |
1.1 |
||||
三星级 |
1 |
||||
四星级 |
0.95 |
||||
五星级 |
0.85 |
||||
出险系数 |
针对维保单位 |
首个保险年度不出险,第二年 |
0.95 |
不另设系数 |
不另设系数 |
连续两年不出险的,第三年 |
0.9 |
||||
首个保险年度出险的,第二年 |
1 |
||||
当年出现死亡伤残事故的,第二年 |
1.1 |
||||
针对所有投保人 |
事故赔偿金额已经达到500万元的重新投保。 保费基础价格乘以相关系数再乘以 |
1.5 |
无论维保单位保费系数上升或下降,减少或增加的保费都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享受或承担。
四、无责救助
(一)投保电梯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经有权部门认定属非投保人责任时,实施无责救助。每台电梯每次事故无责救助额度限额为10万元,其中每人不超过3万元。
(二)投保电梯发生意外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有权部门认定为非投保人责任但为第三者本身原因的,对第三者给予一定救助。
附件2
经招投标确定的承保保险公司服务承诺
1.各中标保险公司成立电梯责任保险各级领导小组和服务团队,形成网络化、网格化服务体系。
2.首席承保公司建立投保电梯信息数据库,明确工作对象;对接电梯维保单位,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制定应保尽保工作目标。
3.首席承保公司确保24小时响应服务,实施投保客户回访。在投保电梯适当部位粘贴“保险标识”,方便群众咨询、报案。
4.首席承保公司确保理赔服务时效,具体包括:全天候24小时受理报案、快速查勘、单证审核、核赔、预付赔款、限时赔付等。
5.首席承保公司制定全省系统内统一的电梯责任保险管理操作办法,逐级落实任务指标,确保完成年度启动目标、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投保目标和新安装电梯投保目标。
6.各中标保险公司精心设计宣传方案和制定培训计划,进行普及性宣传和对电梯制造行业、电梯维保行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电梯保有量较多的写字楼等商务楼宇、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分类组织多场次的专业培训,发放《服务手册》等资料。
7.各中标保险公司建立电梯安全风险监控机制,有针对性地排查高风险电梯,对公共场所人流量大的在用电梯,制定安保互动跟踪计划,落实宣传培训。
8.各中标保险公司主动排查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电梯管理不善或管理缺失的电梯,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计划,举办安全技术宣贯讲座,发放电梯安全使用手册。
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