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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苏社管联〔2020〕1号
关于试行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落实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的监管责任,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强化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省、市文件要求,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试行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已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因换届、增补等原因调整的拟任负责人。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和执行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等。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实施主体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该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公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由苏州市民政局负责公示。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拟任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职的社会组织名称(是否为慈善组织)及拟任职务等。
四、公示程序
(一)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提出拟任负责人人选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属于直接登记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二)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拟任负责人人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推荐样式详见附件;
(三)公示结束后,公示责任单位出具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情况说明,推荐样式详见附件;
(四)公示通过的,社会组织将审批、备案材料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公示未通过的,由社会组织重新提出拟任负责人人选,按程序另行公示;
(五)已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因换届、增补等原因拟调整负责人的,应在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前,按照上述程序,完成拟任人选的公示。
五、相关要求
(一)公示内容应做到格式统一、要素完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公示渠道包括政府部门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负责公示的单位调查核实、处理反馈。对于查证属实、违反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其作为拟任人选,并及时记录归档。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五)本制度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各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1.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推荐样式
2.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情况的说明推荐样式
3.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规定
苏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代章)
2020年4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苏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1: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
(推荐样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监督,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对下列同志拟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情况予以任职前公示:
1.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X族,江苏XX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XX有限公司总经理,拟任XXX(社会组织名称)会长。
2.……
公示时间为:X月X日―X月X日。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与XXX单位联系。联系地址:XXXXXXXX(邮编:XXXXXX);联系电话(传真):0512-XXXXXXXX;信箱:XXXXX@XXX。
XXXX(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XXX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情况的说明
(推荐样式)
根据《关于试行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我单位已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XXX等XX名人员担任XXX负责人的情况在XXXX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如下:
序号 |
姓名 |
拟任职务 |
公示结果 |
|
通过 |
不通过 |
|||
1 |
XXX |
理事长 |
通过 |
|
2 |
XXX |
副理事长 |
通过 |
|
3 |
XXX |
副理事长 |
通过 |
|
本说明仅适用于社会组织新成立、换届及届中变更负责人的任职前公示。
XXXX(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3: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规定
一、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三、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负责人,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具有慈善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及基金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和《苏州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不得存在非工作需要的安置性、照顾性兼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必须是与本职工作基本一致或相关,不得到与本职业务工作无关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三)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六、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军队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按照军队有关要求执行。